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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章程

  全日本华人互助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组织的名称为 “全日本华人互助联合会”(以下简称 “本会”),英文名称为 “All Japan Chinese Mutual Aid Feder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在日本的华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团结在日华人,促进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推动华人社区的发展,增进中日友好关系。

  第三条 宗旨:遵守日本及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秉持 “团结、互助、友爱、进步” 的原则,为在日华人提供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维护华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华人与当地社会的融合,为中日两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注册地址:[详细注册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在日本居住、工作、学习的华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为本会做出贡献,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或个人,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处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 [X]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X]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X]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章程修改提议: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章程修改批准: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终止提议: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终止决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终止清算: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注销登记: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剩余财产处理: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 [具体日期]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章程实施: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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